【裁判摘要】
一、專利無效理由可以區分為絕對無效理由和相對無效理由兩種類型,兩者在被規范的客體本質、立法目的等方面存在重大區別。有關外觀設計專利權與他人在先合法權利沖突的無效理由屬于相對無效理由。當專利法第四十五條關于請求人主體范圍的規定適用于權利沖突的無效理由時,基于相對無效理由的本質屬性、立法目的以及法律秩序效果等因素,無效宣告請求人的主體資格應受到限制,原則上只有在先合法權利的權利人及其利害關系人才能主張。
二、在行政訴訟程序中,人民法院受理相關訴訟后,為保證訴訟程序的穩定和避免訴訟不確定狀態的發生,當事人的主體資格不因有關訴訟標的的法律關系隨后發生變化而喪失。專利無效宣告行政程序屬于準司法程序,當事人恒定原則對于該程序亦有參照借鑒意義。對于無效宣告行政程序啟動時符合資格條件的請求人,即便隨后有關訴訟標的的法律關系發生變化,其亦不因此當然喪失主體資格。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書
(2017)最高法行申8622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第三人、二審上訴人):斯特普爾斯公司( Staples Inc.)。住所地:美利堅合眾國馬薩諸塞州弗雷明漢斯特普爾斯街500號(500 Staples Drive,Fram-ingham MAO1702 U.S.A.)
法定代表人: Erich G.Rhynhart,該公司高級顧問。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軍,廣東君之泉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羅世凱,男,1969年5月18日出生,茂新五金制品(深圳)有限公司總經理,住臺灣地區臺北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柳堅,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師事務所律師。
一審被告: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住所地: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海淀區北四環西路9號銀谷大廈10-12層。
法定代表人:葛樹,該委員會副主任。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風云,該委員會審查員。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新蕾,該委員會審查員。
再審申請人斯特普爾斯公司因與被申請人羅世凱、一審被告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利復審委員會)外觀設計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16)京行終290號行政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斯特普爾斯公司申請再審稱,(一)二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1.關于專利無效宣告程序的請求人主體資格,歷版《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未作限制,均規定為“任何單位或個人”。二審法院在其判決中認為請求人主體資格應限定為權利人或利害關系人,明顯違反法律規定,屬于變相造法理應由最高司法機關予以明確此類重大法律適用問題。2.2010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六十六條的規定是專利復審委員會受理案件時對證據的要求,而非對請求人主體資格的限定。二審判決錯誤依據該條認為請求人應限定為權利人或利害關系人,屬于適用法律錯誤。(二)二審法院在本案中的觀點與其在先判決的觀點不同,自相矛盾。二審法院在在先生效判決中認為,2000年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以下簡稱專利法)第四十五條并未對提出無效宣告請求的主體資格作出限制性規定,并據此推翻專利復審委員會基于請求人主體資格限于權利人或利害關系人而作出的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該院在本案中作出相反認定,認為該請求人主體資格應當受到限制,限定為權利人或利害關系人。在法律沒有任何修改或調整的情況下,二審法院在相隔不到二年的時間里先后作出兩個觀點完全相反的生效判決,有違其先例,令公眾無所適從。(三)斯特普爾斯公司屬于以涉案外觀設計專利與在先合法權利相沖突為由提出無效宣告請求的特定請求人主體判決認定事實錯誤。即便二審判決關于請求人主體資格應限定為權利人或利害關系人的認定正確,斯特普爾斯公司也屬于權利人或利害關系人。1.斯特普爾斯公司在提起無效宣告請求時是在先作品的著作權人,專利復審委員會第20813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以下稱被訴決定)已有明確認定。因此,請求人主體資格問題應以斯特普爾斯公司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時的權利狀態為準。2.在專利無效宣告請求審查過程中,斯特普爾斯公司將其著作權轉讓給他人,并不意味著將無效宣告請求主體資格也一并轉讓。3.即便斯特普爾斯公司在權利轉讓之后不是純正意義上的著作權人,其對轉讓后的著作權承擔權利瑕疵擔保責任,依然與現著作權人存在利害關系,因而屬于與現著作權人有密切關系的利害關系人。一、二審判決事實認定錯誤。綜上,請求本院撤銷一、二審判決,維持專利復審委員會被訴決定。
羅世凱提交意見稱,專利復審委員會受理本案時,斯特普爾斯公司是適格的無效宣告請求人,但其在無效宣告行政程序中將涉案著作權轉讓給案外人。專利復審委員會未考慮新權利人的意愿,僅依據斯特普爾斯公司的無效宣告請求就作出被訴決定,這種做法是錯誤的,二審法院對此認定正確。斯特普爾斯公司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是在先著作權人或利害關系人。請求本院駁回斯特普爾斯公司的再審申請。
專利復審委員會提交意見稱,根據斯特普爾斯公司在無效宣告行政程序階段提交的證據,可以依法認定斯特普爾斯公司題,在提出無效請求時擁有在先合法有效的著及法作權,涉案外觀設計專利與在先著作權相沖突,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宣告二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法規錯效誤。請求本院撤銷二審判決,維持被訴決定。
本院經審查認為,本案適用2000年修正的專利法。根據再審申請人的申請再審無身
理由、被申請人答辯及本案案情,本案在再人有審申查階段的焦點問題是:以外觀設計專同
利權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為專由提起無效宣告請求的請求人資格問題;無效宣告行政程序啟動時符合資格條件的其請求人是否因有關訴訟標的的法律關系發性生變化而喪失資格;二審判決關于斯特普人爾斯公司并非涉案作品著作權人或者利害的關系人的事實認定是否正確。
。ㄒ唬┮酝庥^設計專利權與他人在先取造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為由提起無效宣告請的求的請求人資格問題
專利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自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公告授予專利權之日起,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認為該專利權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可以請求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該專利權無效!睆脑摋l規定的文義來看,其未對提出無效宣告請求的主體范圍作出限制。盡管如此,如果法律條文的字面含義涵蓋過寬,在特定情形下依其字面解釋將導致與被規范的客體本質、立法1的、法律秩序效果等無法協調并造成明顯不當的法律效果時,可以在特定情形下對法律條文的字面含義予以限縮解釋,自是法理之必然。本案中,無效宣告請求人以專利法第二十三條關于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為由提出無效請求,對于依據該特定無效理由提出無效宣告的請求人資格問題,本院從被規范的客體本質、立法目的以及法律秩序效果等方面分析如下:
首先,關于被規范的客體本質。無效宣告請求人依據專利法第四十五條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時,根據專利法關于專利權授予條件的相關規定,其據以主張的無效理由可以大致分為兩類:一是有關可專利性新穎性、創造性、實用性、充分公開、權利要求得到說明書支持等專利授權實質條件的無效理由;二是有關外觀設計專利權與他人在先合法權利沖突的無效理由。由于不同類型無效理由的本質屬性存在差異,當專利法第四十五條關于請求人主體范圍的規定適用于上述不同類型的無效理由時,其請求人主體資格問題與無效理由本質屬性密切相關。專利申請被授權后,專利權人將獲得在一定期間內排他性實施該專利的獨占權。為保證被授權的專利值得獲得這種保護,要求該專利真正符合新穎性、創造性、實用性等專利實質條件,以使其獲得的保護與其貢獻相匹配。任何不符合專利實質條件的專利申請的授權,均將不當限制社會公眾的自由利用與創新。為此,專利法設置了無效宣告制度,意在借助公眾的力量,發現和清除不當授予的專利權,以維護有利于創新的公共空間。同時,對于社會公眾而言,其亦有能力和機會獲得有關可專利性、新穎性、創造性、實用性、充分公開、權利要求得到說明書支持等專利授權實質條件的證據材料,對此并不存在實際障礙。因此,有關專利授權實質條件的前述第一類無效理由屬于專利無效的絕對理由,任何人均可主張。對于外觀設計專利權而言,其有關新穎性和區別性的無效理由,同樣屬于任何人均可主張的絕對理由。與第一類無效理由不同,有關外觀設計專利權與他人在先合法權利沖突的第二類無效理由具有自身特殊的屬性。如果外觀設計專利權與他人在先合法權利沖突,直接影響的僅僅是在先合法權益,與公共利益無涉。同時,在實踐操作層面上,證明外現設計專利權與他人在先合法權利相沖突的證據通常只有在先權利的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才能掌握,他人難以獲知。因此,關于外觀設計專利權與他人在先合法權利沖突的無效理由屬于相對無效理由,通常只能由在先權利的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主張。主張該無效理由的請求人主體資格受到相對無效理由本質屬性的天然限制。
其次,關于專利法第二十三條有關權利沖突規定的立法目的!笆谟鑼@麢嗟耐庥^設計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這一規定系專利法第二次修正時加人,其目的在于解決實踐中出現的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人未經許可將他人享有權利的客體結合自己的產品申請外觀設計專利的問題,為在先權利人請求宣告相應外觀設計專利無效提供法律依據。因此,該規定的立法目的本身即為維護在先權利;谠摿⒎康,自應由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提出該無效主張。與專利法相配套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2001年修訂,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第六十五條第三款規定:“以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為理由請求宣告外觀設計專利權無效,但是未提交生效的能夠證明權利沖突的處理決定或者判決的,專利復審委員會不予受理!睂嵤┘殑t的上述規定從證據條件的角度規定了以權利沖突為由提出的無效宣告請求的受理條件,從操作層面實質上限制了以權利沖突為由提出的無效宣告的請求人資格,即是在實踐層面對上述立法目的的貫徹實施。
最后,關于法律秩序效果。如果任何人均可主張外觀設計專利權與他人在先合法權利沖突的無效理由,可能會在法律秩一共序上造成不良效果。允許任何人均可以外明觀設計專利權與他人在先合法權利沖突為神由提出無效宣告請求,不可避免地會造成者違背在先權利人意志的窘境。還應注意的因是,外觀設計專利權與他人在先合法權利法沖突的本質在于外觀設計專利權的實施將面,侵害他人在先權利,該沖突狀態將因外觀關設計專利人獲得在先權利人的許可或者同體意而消除。因此,在先權利人及其利害關系人之外的社會公眾發動無效宣告程序后,其后的行政程序和行政訴訟程序均可能因權利沖突狀態的消除而隨時歸于無效,造成行政和司法資源的浪費。相反,如果僅允許在先權利人及其利害關系人主張權利沖突的無效理由,則可避免上述不良效果。
基于上述理由,當專利法第四十五條關于請求人主體范圍的規定適用于有關外觀設計專利權與他人在先合法權利沖突的無效理由時,無效宣告請求人的主體資格將因被規范的客體本質、立法目的以及法律秩序效果等而受到限制,原則上只有在先合法權利的權利人及其利害關系人才能主張。二審判決從外觀設計專利保護客體的特殊性方面立論,理由雖欠妥當,但認定結論正確,本院予以確認。
。ǘo效宣告行政程序啟動時符合資格條件的請求人是否因有關訴訟標的的法律關系發生變化而喪失資格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在訴訟中,爭議的民事權利義務轉移的,不影響當事人的訴訟主體資格和訴訟地位。人民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對受讓人具有拘束力!痹撘幎w現了民事訴訟中的當事人恒定原則,該原則和精神對于行政訴訟亦有參照作用。根據該原則和精神,在行政訴訟程序中,人民法院受理相關訴訟后,為保證訴訟程序的穩定和避免訴訟不確定狀態的發生,當事人的主體資格不因有關訴訟標的的法律關系隨后發生變化面喪失。相反如果允許當事人的主體資格因隨后有關訴訟標的的法律關系發生變化而喪失,導致已經進行的行政訴訟程序歸于無效,將對程序的穩定性和結果的確定性產生嚴重的不利影響,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同時,有關訴訟標的的法律關系發生變化后,新權利人的利益可以通過程序設計予以保障。例如,新權利人可以申請替代原當事人承擔訴訟,人民法院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決定是否準許。人民法院予以準許的,原當事人已經完成的訴訟行為對新權利人具有拘束力。對于專利無效宣告行政程序而言,其具有雙方當事人參與和專利復審委員會原則上居中裁決的特點,屬于準司法程序。當事人恒定原則對于該程序亦有參照借鑒意義。否則,同樣可能導致專利無效宣告行政程序的不穩定及行政資源的浪費。因此,對于無效宣告行政程序啟動時符合資格條件的請求人,即便隨后有關訴訟標的的法律關系發生變化,其亦不因此當然喪失主體資格。本案中,假定斯特普爾斯公司在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時確實是涉案作品的著作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即便其隨后將該作品著作權轉讓給案外人,亦不會因此而喪失以權利沖突為由提出無效宣告請求的請求人主體資格。二審判決以斯特普爾斯公司所主張的涉案著作權已經轉讓為由,否定斯特普爾斯公司以涉案外觀設計專利與其在先著作權相沖突為由提出無效宣告請求的請求人資格,適用法律錯誤,應予糾正。
。ㄈ┒䦟徟袥Q關于斯特普爾斯公司并非涉案作品著作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事實認定是否正確
本案中,二審判決以斯特普爾斯公提交的證據4和證據5存在相互沖突、證明同一事實的證據4、證據5、證據8和證據13存在明顯矛盾、證據14的電子郵件中提及與涉案外觀設計專利型號相同的型號為由,否定斯特普爾斯公司系涉案作品著作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對此,本院認為:
首先,關于證據審查判斷的一般原則和方法!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十四條規定:“法庭應當對經過庭審質證的證據和無需質證的證據進行逐一審查和對全部證據綜合審查,遵循法官職業道德,運用邏輯推理和生活經驗,進行全面、客觀和公正地分析判斷,確定證據材料與案件事實之間的證明關系,排除不具有關聯性的證據材料,準確認定案件事實!痹谏姘竿庥^設計專利無效宣告行政程序中,斯特普爾斯公司提交了證據1-18,用以證明其享有在先合法有效的涉案著作權。專利復審委員會在綜合認定證據6和證據14所證明的相關事實的基礎上,結合證據4、證據5、證據13、相關證人出庭作證的證言以及證據1、證據3和證據12的聲明書,認定斯特普爾斯公司系涉案作品著作權人。二審判決僅以部分證據存在矛盾和沖突為由,維持一審法院對相關證據的采信和事實認定結論,有違證據的綜合審查認定原則。
其次,關于證據14的審查認定。二審判決確認一審判決對證據14不予采信的審查結果,其理由是該證據中顯示生成時間為2007年11月2日的電子郵件提及了一年多以后才出現的機器型號,存在明顯矛盾。這一認定隱含的邏輯前提在于,該機器型號客觀上確實產生于涉案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日2008年2月22日。事實上,本案沒有相關證據能夠證明這一邏輯前提成立。二審判決關于證據14的上述認定明顯有誤,應予糾正。
最后,關于證據6和證據14的審查認定。一審判決以證據6和證據14均載有“本公證書僅是對當事人現場操作電腦、打印頁面過程的客觀記載,未對郵件來源、真實性和上述保全證據行為以外的事實予以證明”的內容,認定上述公證書不能獨立、當然地對其中所顯示的電子郵件的來源和內容真實性予以證明。在審查判斷以公證書形式固定的電子郵件等相關電子證據的真實性與證明力時,應綜合考慮相關公證書的制作過程、該電子郵件的形成過程、電子郵件的自身內容等因素,結合案件其他證據,對其真實性和證明力作出判斷。在審查證據的基礎上,如果確信現有證據能夠證明待證事實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對方當事人對相應證據的質疑或者提供的反證不足以實質削弱相關證據的證明力,不能影響相關證據的證明力達到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的,應該認定待證事實存在。一審判決僅以上述公證書對其自身證明對象的聲明內容為依據,排除上述公證書的獨立證明力,未結合該電子郵件的形成過程和內容以及其他證據進行審查判斷,有失偏頗。同時,如前所述,二審判決對證據14中郵件內容的審查又存在明顯錯誤。在此情況下,一、二審判決對于證據14和證據16的審查認定有所不當,本院特予指出。
綜上,二審判決以涉案著作權已經轉讓為由否定斯特普爾斯公司提出無效宣告請求的請求人資格,適用法律錯誤;對相關證據的審查認定有違證據規則,應予糾正。本案應該在糾正上述法律適用錯誤的基礎上,綜合斯特普爾斯公司以及羅世凱提供的全部相關證據,對在案證據是否足以證明斯特普爾斯公司系涉案作品著作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以及被訴決定是否正確,重新作出審查認定。
斯特普爾斯公司的再審申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十四條和第七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再審本案;
二、再審期間,中止原判決的執行。
審 判 長 朱 理
審 判 員 毛立華
代理審判員 佟 姝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張 博
書 記 員 包 碩